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61號原 告 惠群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周惠貞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複 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雯間返還委任管理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具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5,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扣除原告已繳15,058元,尚欠27,8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