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惠群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周惠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秀雯間返還委任管理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25,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