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64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訴訟代理人 林傳諺
賴建成徐敏誠洪瑀被 告 童蘭
陳玉蓮
闕譽秋
孟繁英
饒漢光
趙秀蘭
王輝東
曾若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附表編號5 不動產編號欄第4行所載「5號」 應更正為「8號」 附表編號7 不動產編號欄第4行所載「5號」 應更正為「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