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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8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893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鴻(英文名:Ng Wai Hung Andrew)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黃婉瑜被 告 傅傑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花旗銀行)將其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含營業部、44間分行),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分割予原告乙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 年12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

1 號函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109 頁),性質接近一般繼受,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5 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住居所均經寄存送達,並依原告聲請准予國內公示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後,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5年7 月11日與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

商花旗銀行)簽訂信用卡申請書,向美商花旗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則應給付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係就該帳款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計算,最高以年息15% 計付,如於當期繳款延滯時,應給付逾期滯納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期延滯繳款時給付第2 期滯納金400 元,連續3 期延滯繳款時給付第

3 期滯納金500 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 期為限,又如連續2 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美商花旗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台灣花旗銀行則於98年8 月1 日與美商花旗銀行依企業併購法申請分割,由台灣花旗銀行概括承受美商花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詎被告自111 年12月7 日起未依約清償或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至

112 年5 月20日止尚積欠20萬2,912 元(含本金19萬3,046元、利息8,666 元、滯納金1,200 元),被告除應給付原告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其中19萬3,046 元自112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04 年6 月22日與台灣花旗銀行簽訂滿福貸信申請

書暨約定書,再於110 年1 月26日向台灣花旗銀行借款87萬7,853 元,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5.99%固定計算,如未依約繳款,應於當期繳款延滯時給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期延滯繳款時給付第2 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3 期延滯繳款時給付第3 期違約金500 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 期為限,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1 年11月7 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至112 年4 月20日止尚積欠63萬539 元(含本金57萬8,134 元、利息5 萬1,205 元、違約金1,200元),是被告除應給付原告上開款項外,尚應給付其中57萬8,13 4元自112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

㈢綜此,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月結單、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月付金試算表、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67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9,14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