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聲 請 人 黃欽佩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陳鳳美、鄭稚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