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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10號原 告 郭俊良被 告 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被 告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0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2年4 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23-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