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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上 訴 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被上訴人 雜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仰志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7號給付服務使用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