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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 訴 人 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慶忠上列上訴人與江筌竹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