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 訴 人 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慶忠被 上 訴人 江筌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1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