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27號原 告 柯淑惠
柯淑美柯淑麗柯淑智柯淑薰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律師
程立全律師林紫彤律師原 告 施國富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被 告 安川利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誠漢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