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88號原 告 丁紀怡被 告 吳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協同原告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新店分處申請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0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房屋稅籍(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為原告」,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起訴僅繳納1210元,應補繳1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