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0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蕭高桂英
蕭玉燕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煌鍇被 告 蕭玉翠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榮被 告 蕭玉紅
蕭玉蕊
蕭淑婉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蕭玉淑被 告 蕭小萍
蕭素如受告知人 蕭泓哲(即蕭鴻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之繼承人姓名「蕭煌鎧」,應更正為「蕭煌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