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54號原 告 林孝銓
林和福林長生林一成林進二
林日盛
林國雄林釗文林見寅林詩燦林時煜
林進益林朝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林坦齊法定代理人 林繼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1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