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20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被 告 宋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應適用之循環利率計付利息。然被告截至111年12月5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7萬5,347元(含本金7萬4,356元、利息991元)未清償。
㈡、又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3.149.39)與原告於108年11月22日成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96萬元,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22日起至115年11月22日止,約定自實際撥款日(餘額代償以第一筆代償撥款日為準)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機動利率即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7.81%計算,採定儲利率指數為訂價者,其調整頻率採每季調整1次(被告違約時為定儲利率指數1.36%加週年利率7.81%計算,合計週年利率9.17%),若未依約還款(未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經合理期間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然被告未依約繳款,至111年12月5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84萬6,057元(含本金82萬7,072元、利息1萬8,985元)未給付。
㈢、被告另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0.26.85)與原告於109年6月16日成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21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6年6月16日止,約定自實際撥款日(餘額代償以第一筆代償撥款日為準)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機動利率即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11.99%計算,採定儲利率指數為訂價者,其調整頻率採每季調整1次(被告違約時為定儲利率指數1.48%加週年利率11.99%計算,合計週年利率13.47%),若未依約還款(未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經合理期間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然被告未依約繳款,至112年5月16日止尚積欠應付帳款18萬8,246元(含本金17萬1,843元、利息1萬6,403元)未清償。
㈣、綜前所述,被告上揭應付款項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2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之第3條約定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總計積欠110萬9,6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應付款項本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及債權內容不爭執,但目前沒有能力可以一次清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2份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2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撥款資訊、2份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繳款計算式、原告網站之信用卡循環信用優惠利率網頁列印畫面、2份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89頁、109至1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萬1,989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欠款名目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3萬3,416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9%計算。 2 信用卡 4萬940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3 小額信貸 82萬7,072元 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17%計算。 4 小額信貸 17萬1,843元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4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