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643號原 告 陳虹月訴訟代理人 潘思蓉律師被 告 李昆
李世卿林麗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丙○前為情侣,於民國106年間分手,丙○竟基於妨礙秘密之犯意,無故以攝影工具竊錄原告之私密影像,另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於108年至109年間,將前述竊錄原告之私密影像,上傳至成人網站及TWITTER,供不特定人觀覽。丙○復基於妨害風化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0年間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 ,未經原告同意,假冒原告名義,向Instagram(下稱IG) 社群網站申設帳號,並將該帳號資訊頭像設定為原告之照片,使瀏覽該帳號之不知情者得以聯繫丙○,丙○於未經原告同意下,傳送原告前開私密影像予該第三人,又上傳原告之私密影像於該IG帳號,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前開丙○假冒原告所開設之IG帳號所上傳之原告私密影像,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於111年5月24日(案號:111年度調偵字第84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理由為兩造間已成立調解(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111年4月8日111年刑調字第113號調解書,下稱系爭調解書)。嗣後丙○於111年5月8日,又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作為買賣之對價,將其所竊錄之原告私密影像所存取之雲端連結提供予第三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11年11月2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7629號起訴書起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進行審理,因丙○於準備程序中認罪,故改行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審簡字第742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審理中,對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112年4月20日調解成立(11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50號調解筆錄,下稱調解筆錄)。詎丙○竟於系爭調解書簽訂後5日,即111年4月13日00:47,又再度於網路上傳原告之照片,並以「Tim2022tim帳號」表明:「請私訊,有全套502P」,顯已違反系爭調解書第4條之內容。又原告本件主張之事實並未經調解筆錄所包含,縱認調解筆錄已包含本件之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權,然調解筆錄當事人為原告及丙○,亦未及於被告甲○○、乙○○。為此,爰依系爭調解書第4條及第5條之約定,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請求甲○○、乙○○應連帶賠償原告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一、先位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位聲明: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甲○○、乙○○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調解筆錄已取代系爭調解書,原告不得依系爭調解書為本件請求。縱認得以系爭調解書為請求依據,惟丙○以帳號「Tim2022tim」留言:「請私訊,有全套502P」等語,並非系爭調解書第4條約定之洩漏、散布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為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系爭調解書第4條:「聲請人保證自本調解筆錄簽訂後,絕不再有任何洩漏、散布對造人所有照片及影片(包括但不限於,裸照、親密照、隱私照、不雅照、性行為照片、性行為影片、親密照片及親密影片等)之行為,有違反聲請人亦願給付對造人新台幣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第5條:「聲請人有違反本調解筆錄二及四約定內容時,聲請人丙○父親甲○○及母親乙○○均同意就本調解筆錄所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參以系爭調解書之簽訂日期為111年4月8日(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可知丙○於111年4月8日後有「洩漏、散布」原告照片及影片之行為時,原告方得依系爭調解書第4條、第5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查,帳號「Sdf86721fds」於111年3月27日上傳原告照片,並於111年3月31日在原告照片下方留言「自推...」,帳號「Tim2022tim」於111年4月13日在帳號「Sdf86721fds」前揭「自推」留言下方留言:「請私訊,有全套502P」等情,有原告所提網頁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據此,原告主張丙○於111年4月13日上傳原告照片乙節,即非可採。另丙○雖自承有以帳號「Tim2022tim」於111年4月13日留言:
「請私訊,有全套502P」等語,惟此僅是要他人私訊,無足推論丙○嗣有洩漏、散布原告照片及影片之情,依上說明,自不該當於系爭調解書第4條之約定。從而,原告依系爭調解書第4條、第5條之約定,先位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備位請求甲○○、乙○○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調解書第4條、第5條之約定,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請求甲○○、乙○○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俱屬無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雖聲請調閱系爭調解書之案卷、上述刑事判決全卷,以確認當事人調解狀況及調解內容有無遺漏,以及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822號所涉之具體事實與丙○111年4月13日上傳原告照片散布意圖是否相同,惟此與本件爭點即丙○有無原告所指111年4月13日上傳原告照片、散布原告照片之事實認定無涉,原告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