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671號原 告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訴訟代理人 張雅竺被 告 余家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六樓之一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六樓之一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租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兩造簽有經公證之臺北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100元,並依系爭租賃契約第5條之1約定每月補貼4,700元,故被告每月應付租金為3,400元,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詎被告自111年9月起即開始積欠租金,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已違反系爭租賃契約第12條第1項第3款約定,經原告催繳後仍置之不理,原告已於112年2月22日函知被告自112年3月10日起終止系爭租賃契約。系爭租賃契約既經終止,被告繼續占有系爭房屋屬無權占有,原告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並依系爭租賃契約第5條第1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被告111年9月1日至112年3月10日期間尚欠租金1萬7,2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以及依系爭租賃契約第22、2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於租約終止後、繼續占用系爭房屋期間之使用費即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數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任何聲明及答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租賃契約、催告函、雙掛號回執、欠款計算表為證(見北簡字卷第17至35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系爭租賃契約第5條第1項、第22、23條約定,請求判命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另應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供擔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俶伶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日期 逾期期間 扣繳比例 違約金 租金 使用費 備註 112年4月 逾期欠繳未滿5個月 10% 0元 0元 1萬530元 租金8,100元之1.3倍 112年3月 逾期欠繳未滿6個月 12% 0元 0元 6,794元 計算日數為3月11至3月31日 112年3月 逾期欠繳未滿6個月 12% 132元 1,097元 3月10日終止租約,3月1日至3月10日租金 112年2月 逾期欠繳未滿7個月 14% 476元 3,400元 112年1月 逾期欠繳未滿8個月 16% 544元 3,400元 111年12月 逾期欠繳未滿9個月 18% 0元 0元 111年11月 逾期欠繳未滿10個月 20% 680元 3,400元 111年10月 逾期欠繳未滿11個月 20% 598元 2,992元 疫情紓困減收12% 111年9月 逾期欠繳未滿12個月 20% 598元 2,992元 疫情紓困減收12% 合計 1,825元 1萬7,281元 1萬7,3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