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79號上 訴 人 丁于娟
丁儀嫺共 同送達代收人 林睿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秋芳等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