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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錦秋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鑽石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薛公旦(主任委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因不能核定而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為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