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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8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珮鳳被 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 鋆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立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895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4-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