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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7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賴昭文被 告 柯碧鳳

蔡嘉麗

蔡季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因被告蔡季恩為現役軍人,為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此觀卷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於蔡季恩之送達,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茲本院前期日通知並未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該部分送達難認合法,爰再開辯論,俾便查明蔡季恩服役之軍事機關或軍艦,俾便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