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22號上 訴 人 李苡榛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潮霖資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30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