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宋健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黃旭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5萬4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911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