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64號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簡瑞亨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