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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70號原 告 謝依萍

劉惠珠

彭敬芬

廖繼仁廖梅君

陳金柱

陳明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協旻律師被 告 林建宏

蕭月華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廖哲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