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70號原 告 謝依萍
劉惠珠
彭敬芬
廖繼仁廖梅君
陳金柱
陳明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協旻律師被 告 林建宏
蕭月華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廖哲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