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原 告 曹秉謙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賴映淳律師被 告 台北市曹姓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曹敬業訴訟代理人 曹木原
曹永勝被 告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訴訟代理人 陳郁君
蘇麗娟戴昆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1日早上9點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