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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曹秉謙被 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 台北市曹姓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曹敬業被 上 訴人即原審被告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曹姓宗親會等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3號請求確認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日期: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