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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欣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螞蟻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軒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見本院卷第7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