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2號上 訴 人 武世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8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