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31號原 告 郭俊良被 告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內政部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