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20號原 告 朱開迪訴訟代理人 楊政緯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全部訴訟。應補正事項:一、訴之聲明應完整具體明確。二、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翁挺育裁判案由: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