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93號原 告 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景順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複 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被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黎滄仁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