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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0號原 告 蕭敏達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溢收電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關於被告詹□□(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課長)、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大溪服務所)部分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詹□□(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課長)之姓名、年籍。

二、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大溪服務所)之姓名、年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電費等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