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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民雄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長虹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從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