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康瓊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間因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本院112年12月26日裁定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