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040號原 告 莊○○被 告 沈漢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 年度附民字第666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有交往關係,被告趁雙方交往關係和睦時,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乃以辦理房貸增貸、車貸之方式借款予被告。嗣兩造感情生變,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分手並催討其所借款項,詎被告心生不滿,自民國000年0月間起,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文字、語音訊息等加害名譽及財產之惡害通知予原告,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附表所列出之文字、語音訊息僅為例示,被告其他相類似之文字、語音訊息,均為整體恐嚇言論之一環)。而原告已向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經本院判決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3,654,000元確定在案,然被告迄今分文未還,反多次以言語人身攻擊原告,且明知原告擔任公職,卻故意向議員揭露婚外情一事,致原告背負龐大債務,工作受有嚴重影響,身心亦飽受恐懼、焦慮,精神痛苦不堪,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先前以書狀所為之陳述:其有與原告委任之律師聯繫,表明和解之意,嗣後始知悉原告於本案並未委任該律師,因其無法直接聯絡原告,而僅得以書狀陳明其有意願還款及與原告和解等語。
三、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多次以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以向原告配偶、工作單位、媒體公開婚外情之方式恐嚇原告之行為,經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71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691號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899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告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等情,有系爭刑事案件歷審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8、75至96頁),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案卷證查核屬實。而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二審審理時就其犯罪行為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以書狀陳明有和解意願,就前情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59頁),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又被告所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俱核屬加害他人人格、名譽之危害通知,且客觀上均足使原告心生恐懼,嚴重侵害原告自由權,原告身心因之受有相當之痛苦,堪認情節重大,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至被告所陳其可於1年內還清向原告所借款項云云,然此尚與本件侵權行為尚無直接關聯性,亦非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範圍,本院自毋庸就此審酌,附此敘明。
㈡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自述其大學畢業後,原於臺北市環保局任職,名下有不動產,惟因被告向其工作單位揭露原告有婚外情一事,致其遭受上司關切,現已轉調其他公家單位,且降為非主管職,每月薪水約減少2萬餘元,而被告積欠其款項不還,使其背負債務,更多次對原告進行恐嚇、騷擾,經原告聲請保護令獲准,其生活、工作安排皆因此遭受極大影響(見本院卷第72頁);被告則於系爭刑事案件中自述高中畢業,現從事不動產買賣、月收入不一定,須撫養1名就讀大學之子女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再審酌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顯示之雙方財產狀況(見不公開卷之財產資料),及兩造學經歷、身分、地位、本件侵權情節、原告損害輕重各節,並考量被告不思其為婚外情當事人之一,猶以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恐嚇原告,致原告長期處於工作不保、名譽受損之不安恐懼中,原告嗣亦因此事遭降職,對其職場安定產生重大影響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20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當,應予駁回。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並無確定期限,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00,000元部分,既屬有據,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予被告(見111年度附民字第666號卷第47頁送達證書),原告請求自上開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
四、據上論結,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及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健宏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傳送訊息之方式 恐嚇之內容 1 109年5月3日晚間8時51分至同年月4日上午8時24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要告訴妳的同事嗎?敢告訴妳的長官嗎?……妳就等著吧!……揭發出來,不知妳怎麼面對…… 2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9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再鬧我檢舉……,婚姻、工作兩頭空…… 3 109年6月6日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 ……妳還想工作嗎?我要妳萬惡臨頭,……妳現在還敢跟我鬧是不是,我他媽一狀告到妳公司,找妳的渣男……我就找妳丈夫來理論,告訴他妳所有的行為!……妳他媽再當瘋狗,看我怎麼整妳…… 4 109年6月24日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 ……我跟妳檢舉,我不相信妳混得下去!……妳要我來給妳檢舉是不是!…… 5 109年6月25日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 ……從現在開始妳不要過好日子了,妳紅杏出牆證據全在我這裡!……妳等著瞧好了,我去檢舉妳到沒工作,妳等著瞧,……,我如果沒辦法找渣男把妳紅杏出牆事實告訴他,公諸於世,我如果沒跟臺北市政府檢舉,我不姓沈,妳等著瞧好了!……沒關係,我要讓妳頭條上新聞!……他的哥哥、弟弟,我會找上他,告訴他們的嫂子這個不齒的行為!……妳要告我,告得起我,我就不姓沈,我要讓妳沒工作,看妳相不相信!……我一樣叫市議員檢舉妳就好!當心啦,我絕對找妳丈夫!……下午準時3點鐘我去找妳老公!……晚上也要找到妳老公!……妳只有死路一條,妳等著看好了,……妳要去告我,我一定去檢舉妳,妳等著瞧好了!……你準備辭職啦!妳準備走路啦! 6 109年6月26日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 ……我把事實的真相告訴妳的單位主管,我會找妳們局長!如果妳這個事情沒有搞好,我會找妳的局長,妳等著瞧!…… 7 109年7月4日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 ……我去臺北市政府告發妳,妳準備辭職好了,我如果沒叫蘋果日報或市議員揭發妳惡行,我不姓沈,……人家又不是相親,妳就是脫光光也沒關係,我所有仲介帶看的損失,我要妳全盤買單! 8 109年7月5日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 ……我不會饒過妳的! 9 109年7月5日上午10時30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絕對不饒妳,妳準備辭職好了,我絕對找妳丈夫告狀的,妳等著瞧好了。……上班談感情,談私事,嚴重違反市政府規定,妳該當何罪,只有走路。…… 109年7月6日 以LINE傳送語音訊息 ……我沒有跟政風單位檢舉妳,我看妳沒辦法醒,消消妳的銳氣,傲慢子氣!妳準備離開妳的公司! 109年9月18日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我如果揭發出來,妳等著辭職好了……竟然娶了一個無毛的…… 109年9月19日深夜0時27分至晚間9時46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我明天中午12點拿事實向議員檢舉妳的行為……也會找妳丈夫談的,趕快辭職,報紙登出妳就難堪了……自己請辭,一個光頭女子污染公部門……我絕不對妳姑息,要讓妳離開臺北市政府……立刻離開,否則向議員揭發妳的醜行……中午前妳不回應,絕對向妳的長官檢舉……先辦辭職,否則議員叫局長到議會來,妳會難堪的……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至4時5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奉勸妳趕快辭職,不會讓妳好過的……公務員敗類,黃寬助我請議員找他說明一切。……長官絕不縱容妳這種敗類的。……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4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我請議員或直接告訴妳長官……妳不要逼我,一旦變成妳的單位,長官知道,報紙登了,議會質詢了,好看嗎?…… 109年9月25日中午11時22分 以LINE傳送文字訊息 ……咱們就看妳局長、議會怎麼質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