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徵收補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6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訴請被上訴人將新臺幣(下同)4,177,6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支付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支付本院民事執行處,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4,17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9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