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原 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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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福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湖口之星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蔡佳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被 告 遠傳電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皆有具狀提出事證為補充,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