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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

佳福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湖口之星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蔡佳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遠傳電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所執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內,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文書,並就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到院。

理 由

一、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商業帳簿、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第343條、第34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或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或證據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或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同法第282條之1第1項、第34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7條、第268條及前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6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同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佳福行銷有限公司(下分別稱A公司、B公司、C公司)分別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109年1月16、110年9月23日與相對人簽訂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契約書,均約定由相對人委任聲請人為特約服務中心;然相對人無端以A公司、B公司有違約情事扣減佣金,並自110年12月起無端拒絕給付C公司佣金及新展店補助款,且均未說明聲請人有何具體違約事由;爰聲請命相對人應提出㈠扣罰A、B公司佣金之依據及證明,及㈡110年12月1日起至112年7月23日間扣罰C公司佣金及新展店補助款之帳冊或其他憑證,並具體說明扣罰佣金、(C公司)新展店補助款之具體事由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所聲請之文書,係屬商業帳簿及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且相對人於本件均辯稱扣罰或拒給C公司佣金、新展店補助款,係因聲請人有違約事項,或稱已給付新展店補助款,卻始終未陳明C公司應付、實付及已扣佣金、新展店補助款之數額,致聲請人無從特定其聲明事項,堪認其應證事實重要,屬於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定應提出文書,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自有提出之義務。至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提出扣罰A、B公司佣金之依據及證明,除未特定應提出之客體外,該部分應屬下述(二)相對人應負具體完全陳述之內容,故應駁回其此部分文書提出之聲請。

(二)又本件相對人屢稱聲請人有異常狀態等違約事項,致佣金、新展店補助款遭扣罰,然始終未特定「具體違約事項、各違約事項分別對應之扣減金額」,所提出之爭議款項清單及細目亦屬未經整理之混亂帳務,經本院於113年7月12日、114年2月17日多次命相對人具體說明該等事項,然相對人均置之不理,故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說明未依本院諭知內容為說明之理由。

四、相對人如逾期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附表一所示文書者,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審酌情形認聲請人關於該文書之主張及該文書應證事實為真正。又如相對人如逾期無正當理由不依附表二所示內容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本院得準用同法第267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68條之2,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附表一:相對人應提出之文書(日期:民國)相對人於110年12月1日起至112年7月23日間,含以下內容之帳冊、對帳單或其他憑證: ⒈扣罰聲請人佳福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湖口之星有限公司,即C公司)得依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合約書請求給付佣金、新展店補助款之數額。 ⒉實際給付C公司佣金之數額。 ⒊實際給付C公司新展店補助款之數額。附表二:相對人應具狀說明之事項(日期:民國)編號 應說明內容 1 扣罰聲請人3公司佣金及C公司新展店補助款之數額、主張聲請人具體違約事項、各違約事項分別對應之扣減金額? 2 如何解釋113年7月11日民事陳報狀所附爭議款項清單及細目內容?如何自該等清單獲知上述編號1之事項? 3 經本院歷次命相對人具狀陳報上開事項,均逾期未陳報之正當事由?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