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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福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湖口之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佳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遠傳電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