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傳電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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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福行銷有限公司(原名:湖口之星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蔡佳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