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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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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昴豫(即周明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被 告 陳家麒訴訟代理人 陳昱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