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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61號上 訴 人 江西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上訴人,又上訴人雖於同年月27日提出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聲請更正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重新計算上訴裁判費,然本院已於同年4月17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更正聲請,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