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71號原 告 傳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竹均被 告 陳鴻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因職務關係提供予被告使用之車輛及鑰匙。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內容,兩造間並無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亦無關於本件借貸關係所生訴訟之合意管轄約定,而被告住所地係位在新北市淡水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故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