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7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朱運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豐華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