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莫雅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市府帛瑿診所即唐逸帆、李冠緯間請求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