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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王瑞琦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被 告 必治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白宇軒上列當事人間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日期:202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