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正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垂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峯誠因112年度訴字第5648號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