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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原 告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山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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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渝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