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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2號原 告 林育如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蔡佩穎律師被 告 詹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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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丕兼上六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建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周廷威律師被 告 劉志遠訴訟代理人 劉明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