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92號原 告 林育如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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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益群侯登見沈妙香黃心怡李秀龍葉兆得劉慧美吳怜儀張陳麗玉柯怡芳劉怡伶劉哲豪劉光輝洪明美萬國維劉惠明許達豐林綉霞池秦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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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丕兼上六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建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周廷威律師被 告 劉志遠訴訟代理人 劉明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