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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029號上 訴 人 何宜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子龍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裁判日期:2024-10-04